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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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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條
為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特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EN
第 7 條
本局設置特種基金,辦理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