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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申請繼續加保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繼續加保申請書。
二、裁減資遣證明文件、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紀錄影本。但原投保單位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得檢附結束營業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無法取得前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結束營業相關證明者,由保險人依事實認定之。
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逕向保險人申請繼續加保者,除第一項書件外,應一併檢具投保申請書及委託轉帳代繳保險費約定書。

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自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原投保單位應為其辦理繼續加保手續。
前項原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不能辦理繼續加保時,繼續加保者得以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申請辦理繼續加保手續,或逕向保險人申請繼續加保:
一、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其他原因結束營業。
二、與繼續加保者有勞資爭議。
三、遷址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