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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EN
前條所定保險給付總額,包括下列給付:
一、職業災害現金給付:指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及失蹤給付。
二、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指門診及住院診療給付。
前項第一款所定職業災害現金給付,以計算期間內保險人現金給付核付金額為基準。但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失能或遺屬年金給付時,應按其一次得請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之給付基準計算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以計算期間內實際發生之醫療給付金額為基準。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投保單位最近三年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總額之情形,保險人每年計算調整其行業別災害費率之方式如下:
一、所占比率低於百分之六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五。
二、所占比率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三十為限。
前項所定保險給付總額及保險費總額,不包括上、下班災害保險給付及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