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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EN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投保單位最近三年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總額之情形,保險人每年計算調整其行業別災害費率之方式如下:
一、所占比率低於百分之六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五。
二、所占比率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三十為限。
前項所定保險給付總額及保險費總額,不包括上、下班災害保險給付及保險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本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二種。
前項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時,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最近一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辦理;其後自施行之日起,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視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第二項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最近三年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總額及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由保險人每年計算調整之。
前項實績費率計算、調整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