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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EN
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減少致未達前條所定人數者,該年內仍應繼續適用相同費率。
未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增加,達前條所定人數,且投保期間符合第八條規定者,自翌年起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五條及前條所稱最近三年,指自每年計算調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一年之一月一日往前推算三年。
投保單位之投保期間未達前項規定者,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行業別災害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