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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N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經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送保險人查核。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 (舊) ,雖曾就「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 」一語而為解釋,但所謂執行職務,係指從事所憑參加投保工作之職務而 言。如兼有其他職務時,因執行該其他職務而致傷害者,即無該條之適用 ,蓋保險人不能因被保險人兼有其他職務,而擴大其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