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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提出協議證明書者。
前項規定,於依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一次請領差額給付者,準用之。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保險人依前二項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 EN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能給付差額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文件。
受領前項差額給付之對象及順序,準用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準用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差額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文件。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請領差額給付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