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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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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41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者,由保險人根據核發給付文件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單,在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扣除之。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18 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免繳保險費期間之年資,應予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