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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EN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領取保險給付,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除給與喪葬津貼外,不負發給其他保險給付之責任。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原告因請領其亡夫勞工保險之死亡給付,被告官署以被保險人之死亡原因 係「縊死」,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享有保險給付之權 利,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