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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EN
前條第三款所稱事業,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依法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二、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並依法完成立案登記。
三、商業登記法第五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