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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EN
辦理本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由本部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提撥之經費捐助信保基金,另由信保基金提供等額之相對資金。
前項捐助款及相對資金,不足以辦理本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時,本部及信保基金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
貸款人依據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保證成數為九點五成,並依貸款時信保基金公告之保證手續費年費率負擔保證手續費。
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及擔保品。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
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
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
辦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之對象、職類、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給付標準、給付限制、經費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