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勞工事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及志願服務團隊符合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者辦理推薦作業,填具推薦書表(附表一、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前條公告申請期間內報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評選之。
前項獲選拔為績優勞工志工及績優志願服務團隊者,由本部公開表揚之。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 )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績優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作,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二、資深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作,無不良紀錄或重大過失,且未曾獲頒同等次資深勞工志工獎章,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服務年資累計滿十年且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
(二)服務年資累計滿二十年且時數達三千小時。
三、績優志願服務團隊:人數達三十人以上,實際從事勞工事務服務且績效卓著,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政府登記立案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願服務團體。
(二)經勞工行政機關輔導成立滿二年之志願服務團隊。
(三)公民營事業單位或各級工會內成立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願服務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