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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僱用勞工人數,以申請實施本保險之當月一日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為準,包括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及所屬單位僱用勞工之總人數。
經核准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於僱用勞工人數減少至二百人以下時,得繼續實施。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前項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雇主得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第一項所定年金保險之收支、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事業單位採行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年金保險之平均收益率不得低於第二十三條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