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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符合前條規定資格之保險人,應檢附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證明文件送請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審查保險人資格,應洽商保險業務主管機關之意見。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 EN
保險人銷售本保險商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保險法規定取得經營人身保險業務執照之機構,或經保險業務主管機關許可取得在臺經營人身保險業執照之外商保險業在臺分公司。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未因違反保險法令而受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撤換其董事、總經理或負責本項業務經理人之處分者。
保險人應每二年向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辦理信用評等。
第一項之信用評等,外商保險業在臺分公司或子公司,其債務由國外總公司或母公司負連帶責任者,得以國外總公司或母公司之評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