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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