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解釋文: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 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 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 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 ,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 定計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