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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N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