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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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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5 條
人力供應業者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原則,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之遵守。
二、於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合理安全方法。
三、保護所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檔案之合理安全水準技術。
四、供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之相關權利、提出相關申訴及諮詢之聯絡窗口。
五、處理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之緊急應變程序。
六、委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者,監督受託者之機制。
七、確保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持運作本計畫之機制。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
第 4 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原則,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