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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EN
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但不須連署發起及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