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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EN
會員或會員代表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其連署應以書面為之。
依前項規定,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於設有監事會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應由監事會指派監事會同查核。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工會監事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章程所定之事項,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監事之職權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由監事會行使之。
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