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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指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設立之團體。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工會會員已成年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