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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EN
輸入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特定物品者,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擬輸入之特定物品名稱、數量、來源、基本資料。
二、產製不具傳播有害生物風險物品之流程,使用期間及產出物品之用途。
三、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隔離處所地址、位置與避免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之安全隔離設施、方法。
四、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包裝方法。
五、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物。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 EN
本辦法所稱特定物品,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物品。
前項特定物品應由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以下簡稱輸入人)申請輸入,並應符合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下列使用目的之一:
一、供實驗、研究、教學、展覽之用。
二、依法寄存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物品。
三、以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物品為原料,產製不具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
四、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風險評估之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授粉昆蟲或同條項第二款生物防治體供田間授粉或生物防治。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