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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 EN
前條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植物防疫檢疫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相關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評價全額發給補償費。
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