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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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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3 條
獸醫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規
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獸醫師證書正本及影本一份;證書正本驗閱後發還。
二、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所在地獸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擬執業機構之證明文件;同時申請設立獸醫診療機構者,免附。
五、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五款所定文件:
一、領得獸醫師證書五年以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獸醫師連續歇業二年以下,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未超過歇業前執業
執照所載更新日期,或歇業前執業執照上無更新日期。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
第 8 條
獸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各款繼續教育之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 百二十分以上: 一、專業領域。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及相關法規。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合計應達十二分以上;合計超 過二十四分者,以二十四分計。 獸醫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其積分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