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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申請認可辦理前二條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全國性獸醫學會、獸醫師公會或農業財團法人。
二、設立滿三年。
三、全國性獸醫學會、獸醫師公會之會員中,獸醫師(佐)執業人數應達會員人數百分之十以上。
四、農業財團法人需有承辦獸醫相關訓練、推廣業務之經驗二年以上。
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申請前條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包括下列資料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組織章程及其他可資證明符合前項規定之文件。
二、載明組織概況、辦理課程認定與積分採認之人力配置、處理流程、作業方式、監督方法、文件保存、課程品質管理方式、收費項目及金額。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
獸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各款繼續教育之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分以上:
一、專業領域。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及相關法規。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合計應達十二分以上;合計超過二十四分者,以二十四分計。
獸醫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其積分如附表。
前條繼續教育之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辦理,並登錄於管理系統供獸醫師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