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 EN
本法所稱製劑,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動物用藥品。
製劑之劑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製劑分為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及非處方藥品。
前項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品目、買賣條件、使用方式、處方箋記載事項、保存、販賣應記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