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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犬、貓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填具申請書或檢附文件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對犬、貓為必要之處置,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但經金門、馬祖檢疫站認定無疑似感染狂犬病之臨床病徵,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由所有人或管理人申請進出金門、馬祖地區:
一、由臺灣本島未設有檢查櫃檯之港、站出發,或未向檢查櫃檯申請,而進入金門、馬祖地區者,應於金門、馬祖檢疫站指定之機構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及辦理寵物登記,並簽發進出離島處理紀錄表後放行。
二、進入金門、馬祖地區已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及辦理寵物登記後,再返回臺灣本島者,不受首次注射或寵物登記應滿日數之限制。
三、需至臺灣本島就診且無法施打狂犬病預防注射者,檢附寵物登記或當地就診紀錄證明文件,及臺灣本島動物醫療機構預約就診證明文件,始得放行。
前項犬、貓進出金門、馬祖地區後,金門、馬祖檢疫站應副知其目的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後續追蹤及查處。
偶蹄類、單蹄類及禽、鳥類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第五條、第九條或第十一條規定填具申請書或檢附文件者,金門、馬祖檢疫站得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逕予退運或通知領回;未領回者,逕予撲殺後銷燬。所需費用,均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
生鮮、冷藏、冷凍動物產品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第五條或第十一條規定填具申請書或檢附文件者,金門、馬祖檢疫站得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逕予退運或通知領回;未領回者,逕予銷燬。所需費用,均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 EN
各級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公告採取下列各款措施:
一、指定區域、期間,禁止或限制輸送一定種類之動物,並停止搬運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動物屍體及物品。
二、指定區域停止檢疫物之輸入。
三、在交通要道設置檢疫站,檢查動物及其產品;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其進出,並得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第三款之檢查條件、程序、處置方式、收費基準、地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各款規定時,應將經過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有關鄰近地區主管機關。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 )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金門檢疫站、基隆分局馬祖檢疫站(以下簡稱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查:
一、貨運:
(一)偶蹄類動物: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符合前條規定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
(二)生鮮、冷藏、冷凍偶蹄類動物產品:
1.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來源動物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2.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
二、旅客攜帶或託運生鮮、冷藏、冷凍偶蹄類動物產品: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或旅客自用聲明書。
前項偶蹄類動物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且該動物健康情形良好,或偶蹄類動物產品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者,登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動物或其產品之種類、數量等資料後放行。但旅客攜帶或託運具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者,免予登錄。
貨運或郵寄二十公斤以下偶蹄類動物產品,準用第一項第二款之旅客攜帶或託運相關規定。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單蹄類動物,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符合前條規定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向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查。
前項單蹄類動物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且該動物健康情形良好者,登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動物之種類、數量等資料後放行。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禽鳥類動物及禽類動物產品,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查:
一、貨運:
(一)禽鳥類動物: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符合前條規定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
(二)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
1.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來源動物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2.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
二、旅客攜帶或託運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旅客自用聲明書代替之:
(一)自家宰殺供自用。
(二)生鮮禽蛋二十顆以下供自用。
前項禽鳥類動物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且該動物健康情形良好,或禽類動物產品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者,登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動物或其產品之種類、數量等資料後放行。但旅客攜帶或託運檢附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者,免予登錄。
貨運或郵寄二十公斤以下禽類動物產品,準用第一項第二款之旅客攜帶或託運相關規定。
進出金門、馬祖地區之犬、貓,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檢查:
一、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且所載之注射時間距檢查日,不得超過一年;首次注射者,注射時間距檢查日應滿七日。
二、寵物登記證明文件,且所載之寵物登記時間距檢查日,應滿三十日。但首次狂犬病預防注射時間距檢查日滿三十日者,不受寵物登記應滿日數之限制。
前項之檢查,由犬、貓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向出發港、站設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櫃檯申請。但由臺灣本島未設有檢查櫃檯之港、站出發,進入金門、馬祖地區者,應於起運前透過航空、海運公司將前項文件傳真通知金門、馬祖檢疫站,並於犬、貓運抵後,立即向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查。
第一項犬、貓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申請文件相符,且認定無狂犬病之虞者,登錄其種類、數量與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其他相關資料後放行。
動物檢疫人員辦理前項犬、貓檢查,必要時,得採血檢驗狂犬病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