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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禽鳥類動物及禽類動物產品,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查:
一、貨運:
(一)禽鳥類動物: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符合前條規定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
(二)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
1.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來源動物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2.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
二、旅客攜帶或託運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旅客自用聲明書代替之:
(一)自家宰殺供自用。
(二)生鮮禽蛋二十顆以下供自用。
前項禽鳥類動物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且該動物健康情形良好,或禽類動物產品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者,登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動物或其產品之種類、數量等資料後放行。但旅客攜帶或託運檢附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者,免予登錄。
貨運或郵寄二十公斤以下禽類動物產品,準用第一項第二款之旅客攜帶或託運相關規定。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 )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禽、鳥類動物,應經動物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來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運輸車輛消毒工作,並符合下列檢查條件:
一、產自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隔離飼養檢查二十一日以上,且無家禽流行性感冒臨床症狀。
二、來源場於運出金門、馬祖地區前三個月內無發生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及家禽披衣菌病,並經血清或相關檢體檢驗呈H5及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