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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提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擬輸入之野生動物在其原產地食物種類、棲息環境、繁殖速率、天敵、氣候條件及國內有無現存相近種類等之生態習性資料。
二、對本國動、植物生育環境可能產生之影響及預防措施。
野生動物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EN
申請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應檢附有關資料,並提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輸入之野生動物,應定期進行調查追蹤;於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時,應責令所有人或占有人限期提預防或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