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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本辦法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村再生條例 (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之建設,應建立督導制度;並得對農村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或機關,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