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程序如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確認其土地為合法使用,並將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二、主管機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無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一條第四款情事,且屬需繳納審查費者,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繳納審查費。
三、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除應檢送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一份予水土保持義務人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三份。
(二)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通知單一份;免繳納者免附。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後,應將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二份及其他文件一份送交水土保持義務人,並副知主管機關。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
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者。
二、應檢附文件不齊全者。
三、未依規定格式製作者。
四、應由技師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技師科別不符者。
五、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審查費者。
六、申請開發之土地,因有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暫停開發申請,期限尚未屆滿者。
七、申請開發之土地,因有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屆期未實施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先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補正。
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或審定,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修正或修正後仍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涉及水土保持部分,未有適當處理者。
三、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認定不應開發者。
四、屬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禁止開發行為者。
五、其他依法禁止或限制開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