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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查報、制止山坡地違規使用行為,得委託相關集水區治理機關(構)或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之。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 EN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參照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管理之需要,劃定巡查區,負責查報、制止及取締山坡地違規使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