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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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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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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EN
第 25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保護帶內之土地屬森林之區域者,除前條所定外,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造冊,送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
水土保持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21 條
前條保護帶內之土地,未經徵收或收回者,管理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
前項保護帶屬森林者,應編為保安林,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所有人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金。補償金估算,應依公平合理價格為之。
第三項補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