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十九條所擬定之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劃定類別及目的。
二、劃定位置、範圍、面積。
三、土地利用現況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四、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包括環境地質、土壤、生態、氣象、水文、土地權屬及其管理機關。
五、水土保持整體規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分期、分區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順序圖(比例尺同前款,以分期處理別著色標示)。
七、分期、分區處理計畫內容、執行單位、執行方法、估計經費。
八、管制事項。
九、須以特殊工法或綜合工法處理之地點、範圍、內容及理由。
十、經費及來源。
水土保持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其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定重點如下:
一、水庫集水區:以涵養水源、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淨化水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
二、主要河川集水區:以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沖蝕、崩塌,防止洪水災害,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以防止崩塌、侵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護鄰近土地為重點。
四、沙丘地、沙灘:以防風、定砂為重點。
五、其他地區: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情形指定之。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