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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畸零地,與鄰地有合併使用為完整建築基地之必要,經鄰地所有權人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出申購者,得以下列方式處分:
一、讓售: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其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或其他土地面積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申購之鄰地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應採比價方式辦理。
二、公開標售: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其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二百平方公尺以下,或其他土地面積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申購之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公開抽籤決定之。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
鄰地所有權人申購前條非事業用不動產畸零地者,應填具申購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該土地之管理處提出: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二、擬合併之私有地與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但非都市計畫區之土地,免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