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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田水利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 EN
主管機關得於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視地方灌溉需求成立水利小組;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名,為無給職,協助推動各該水利小組之灌溉用水管理。
前項水利小組之成立、任務、成員組成、小組長產生方式與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