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合併採計;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
任職年資逾三十五年者,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其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依前項規定取捨。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併計給與:
一、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本(年功)薪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給二個基數,總數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六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之任職年資,其應領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辦理,並由專戶支給。
三、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且具農田水利會服務年資者,曾任義務役軍職之年資,依前二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退休金。
四、前經核准有案之指名商調或政府政策性安置就業人員,得併計前服務公職年資。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辦理退休時,其依繳付專戶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之年資,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費用本息。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
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不堪任職而辦理退休者,其加發之退休金,由本作業基金編列預算支給。
灌溉管理組織現職人員,其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檢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予以合併計算退休年資;其應繳付專戶之費用,應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補繳後,合併計算退休年資領取退休金。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退休應給與一次退休金,其計算方式以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薪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初任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且服務逾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