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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薪級核敘基準如下:
一、工程員、管理員及辦事員甄試及格者,均自該職等最低職級敘薪。
二、副處長以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曾任公務人員資格進用者,其薪級核敘擇下列規定之一比敘或提敘:
(一)按其銓敘審定之官等及職等,比敘副處長相當薪級。
(二)曾任公務人員年資,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尚有積餘年資,且其成績考核列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年功薪最高級為止。但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1.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公務機關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其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人員之年資。
2.政府機關臨時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之年資。
3.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年資。
4.公務人員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
5.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占各機關編制內實缺實施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
三、專門委員以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處長之資格進用者,其薪級核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均自專門委員最低薪級敘薪。但曾任農田水利會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或灌溉管理組織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副處長,且任上開職務之薪級高於專門委員最低薪級者,以任上開職務之薪級起敘。
(二)曾任灌溉管理組織處長之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績乙等以上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年功薪最高級為止。
四、具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進用資格之人員,除前款規定者外,應以其所具進用資格重新核定薪級。
五、曾任農田水利會職員及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資,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績乙等以上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年功薪最高級為止。但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一)灌溉管理組織及農田水利會約僱人員、聘(僱)用人員之年資。
(二)灌溉管理組織及農田水利會臨時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之年資。
六、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取得灌溉管理組織二等人員進用資格者,得申請改敘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
灌溉管理組織副處長應由管理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三十四條情事之一者進用之:
一、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者,派兼或擔任之。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兼任管理處主任或現任、曾任灌溉管理組織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兼任分處主任職務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副處長最低起支薪級者,指派之。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由現任公務人員派兼之副處長,其人事管理,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灌溉管理組織專門委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職務,或組室主管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專門委員最低起支薪級。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職務,或組室主管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專門委員最低起支薪級。
三、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師、工程師、秘書或專員職務六年以上,或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師、工程師或專員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符合專門委員最低起支薪級,且無適當之前二款所定組室主管人選時。
前項專門委員員額比率不得超過灌溉管理組織組室主管、管理師、工程師及專員編制總員額百分之十;其計算員額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但計算員額為一人者,得視業務需求,另行增置一人,不受上開計算員額比率之限制。
專門委員之編制員額,應置二分之一以上之保留員額,以現任灌溉管理組織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之資格進用。但專門委員編制員額三人以下者,得僅置一名保留員額。
灌溉管理組織主任工程師除具有前條第二款資格,並應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
前項主任工程師所定相關科系如附表五。
灌溉管理組織組室主管應考量其領導能力,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相關職務三年以上或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專員相關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組室主管最低起支薪級。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師、工程師、專員相關職務三年以上或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專員相關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組室主管最低起支薪級。
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師、工程師、專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副管理師、副工程師或副專員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管理師、工程師、專員最低起支薪級。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副管理師、副工程師或副專員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管理師、工程師、專員最低起支薪級。
灌溉管理組織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專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助理工程師或二等組員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副專員最低起支薪級。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助理工程師或二等組員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副專員最低起支薪級。
灌溉管理組織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助理工程師、二等組員,應經三等晉升二等訓練合格,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三等最高級相關職務敘本薪最高薪級滿二年,其考績均列甲等或滿三年,其考績一年以上列甲等,其餘列乙等。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三等最高級相關職務敘本薪最高薪級滿二年,其考績均列甲等或滿三年,其考績一年以上列甲等,其餘列乙等。
三、於本辦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任用之在職三等職員,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年內,領有相關類科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並實際從事農田水利會或灌溉管理組織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組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組員最低起支薪級。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組員最低起支薪級。
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經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人員考試及格。
二、經第十六條甄試及格。
三、曾任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改制,而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直轄市管理處),其工程員、管理員、辦事員,除得就具有第二項各款之一資格者進用外,並得就曾任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助理員或現任、曾任直轄市管理處助理員職務合計六年以上,具第十六條所定甄試資格,且其考績三年以上列為甲等,其餘列為乙等者進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