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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灌溉管理組織專門委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職務,或組室主管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專門委員最低起支薪級。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職務,或組室主管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專門委員最低起支薪級。
三、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師、工程師、秘書或專員職務六年以上,或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師、工程師或專員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符合專門委員最低起支薪級,且無適當之前二款所定組室主管人選時。
前項專門委員員額比率不得超過灌溉管理組織組室主管、管理師、工程師及專員編制總員額百分之十;其計算員額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但計算員額為一人者,得視業務需求,另行增置一人,不受上開計算員額比率之限制。
專門委員之編制員額,應置二分之一以上之保留員額,以現任灌溉管理組織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之資格進用。但專門委員編制員額三人以下者,得僅置一名保留員額。
灌溉管理組織主任工程師除具有前條第二款資格,並應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
前項主任工程師所定相關科系如附表五。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
灌溉管理組織副處長應由管理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三十四條情事之一者進用之:
一、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者,派兼或擔任之。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兼任管理處主任或現任、曾任灌溉管理組織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兼任分處主任職務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副處長最低起支薪級者,指派之。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由現任公務人員派兼之副處長,其人事管理,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