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 EN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二項規定灌溉水質之基準值檢測方式、品質管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定之。
農田水利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 EN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擅自排放非農田之排水;其屬灌溉專用渠道原則禁止。
前項具非農田排水之需求者,應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排放水質並應符合公告灌溉水質基準值。
前項灌溉水質基準值、申請程序、計畫書應記載內容、應檢附文件、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