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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農田水利會辦理會長之選舉、罷免事務,應設選舉工作會報,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會長或會長指派一級主管以上之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相關組室人員及事業區域之地方政府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派(聘、兼)之。委員人數因故未達九人時,農田水利會應予補足。
前項選舉工作會報委員登記為候選人者,應自登記之日起,辭去選舉工作會報委員職務;召集人因而出缺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主管機關為監督及輔導各農田水利會選舉、罷免事務,應設選舉督導會報,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代表、相關中央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派(聘、兼)之。
前項選舉督導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主管機關受理候選人資格複審之案件。
二、審議選舉人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發之案件。
三、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第一項及第三項會報,至選舉或罷免完畢後解散。
第一項選舉工作會報成立後,農田水利會應將其委員名單送主管機關備查。委員名單異動時,亦同。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應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算七日內,檢具事證,向主管機關舉發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