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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農田水利會辦理會長選舉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投票場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時間,並應於會長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選舉人名冊,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三、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自公告日起算不得少於五日。
四、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五、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前項第三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無人登記時,應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
農田水利會應依會籍冊編訂選舉人名冊,於投票日三十日前於工作站或適當地點公告,並公開陳列五日。會員認為有錯誤或遺漏時,應於陳列之日起算七日內以書面向農田水利會申請更正,農田水利會應於會員申請更正日起算五日內答覆申請人。
農田水利會同時辦理二種以上選舉時,選舉人名冊得視實際需要分別或合併編造。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即為確定。
選舉人名冊除依本辦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農田水利會為編訂或更正選舉人名冊,應洽請相關地政與戶政機關提供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之地籍資料及相關人員戶籍資料,並副知主管機關;相關地政與戶政機關應予協助。農田水利會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主管機關得洽請地政、戶政主管機關提供前項資料,轉交各農田水利會用於編訂或更正選舉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