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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參加會長候選之會員,應於公告登記期限內,備齊下列文件向農田水利會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相片。
二、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二份。
三、符合本通則第十四條規定之會員資格證明文件。
四、符合本通則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學經歷證件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登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附委託書。
參選會長之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登記無效:
一、所屬選舉區在二個以上農田水利會者,未自行擇一農田水利會登記,而同時登記二個以上農田水利會。
二、同時申請登記為會長及會務委員二種候選人。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受益人,均為會員:
一、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
二、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三、公有或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或永佃權人。
四、其他受益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權利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為會員。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對外代表該會。
前項會長,由具選舉權之會員直接投票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