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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八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或一級主管六年以上。
會長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進行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