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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會員因遭受旱災、水災致生重大損失時,農田水利會得辦理該期會費減免或延長工程費繳費期間。但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加收之會費,不得予以減免。
農田水利會辦理前項減免或延期徵收,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應繳納會費。
前項會費,由農田水利會依各受益地區之灌溉成本、受益程度計算,每年每公頃徵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會費。
會員請求裝設抽水設備者,農田水利會得依實際支出之各項費用,按受益程度向受益會員加收會費。
會員請求較原灌溉方式增加期作、裡作等而增加灌溉水量,農田水利會得依其所需管理之費用,按受益程度向受益會員加收會費。
農田水利會依前三項擬訂之費率,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