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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農田水利會對未經申請同意擅自施工使用農田水利建造物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經勘查符合規定者,得同意補辦手續,除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徵收費用外,並加收應徵費用百分之二十。
二、經勘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通知使用人依期限拆除,屆期未拆除者,得代為拆除並由使用人負擔拆除費用。
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
農田水利會對事業區域內管理之農田水利建造物,得受理申請架設橋涵、架設管線或纜線、建築通路跨越或埋設設施,並向申請人徵收建造物使用費。
前項農田水利建造物所座落之土地,非屬農田水利會所有者,農田水利會依前項同意申請時,應徵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建造物使用費,依農田水利會同意使用面積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乘二十以一次或分年計收;無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毗鄰地當期公告土地平均現值為準;其費率由各農田水利會依區域實際狀況核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建造物使用費:
一、建造物所在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請人者。
二、農田水利會會員以灌溉或排水受益地施設農業設施或農舍申請使用建造物,其長度在六公尺以下者。
三、政府機關、學校或政府立案之公益團體因公共設施需要申請使用建造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