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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農會之選舉、罷免,出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議主席經指導員之同意或逕由指導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應令其退出,並得按情節輕重,當場宣布取銷其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在紀錄中敘明: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
二、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或罷免案投票人圈投。
三、將選舉票、罷免票攜出指定之圈選場所圈選。
四、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圈投。
五、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六、其他妨害選舉、罷免工作之進行。
農會之選舉、罷免,出席人員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
農會之選舉、罷免,投票人應親自在指定場所秘密圈選選舉票或圈定罷免票後,投入票匭,投票人圈選或圈定後,不得將內容出示他人。但不識字或身體障礙不能親自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指導員及監票員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