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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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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農會法
EN
第 17 條
農會會員有違反本法行為,或不遵守章程或代表大會決議,直接危害農會,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
1.
裁判字號:
廢
57 年判字第 1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農會總幹事之解聘,係終止僱傭關係性質,屬於私權爭執,應訴請普通司 法機關解決,非行政官署所能處斷。主管監督官署就此項事件所為通知, 不能認為行政處分,當事人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