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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農產品創作事項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規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農業產銷班、法人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農產品創作事項以外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規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農業產銷班、法人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符合前二項資格條件之一者,其具有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殖場、工廠等場所,應領有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進駐本部或地方政府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或創新育成中心之農業企業機構,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因農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提供下列農業創新活動之補助:
一、促進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鼓勵農業企業機構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三、協助設立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四、促進農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五、鼓勵農業企業機構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六、充裕農業人才資源:包含以配合農業發展需求為目的之在職訓練、養成訓練、人才延攬或其他相關人才培育工作。
七、協助地方農業創新。
八、鼓勵農業企業機構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與相關數位科技,以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及智慧升級。
九、其他促進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農產品或服務、技術、生產流程、行銷、組織運作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農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或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