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以書面聲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日前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申請日前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日前三年內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於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網站公開其名稱。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提供下列農業創新活動之補助:
一、促進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鼓勵農業企業機構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三、協助設立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四、促進農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五、鼓勵農業企業機構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六、充裕農業人才資源:包含以配合農業發展需求為目的之在職訓練、養成訓練、人才延攬或其他相關人才培育工作。
七、協助地方農業創新。
八、鼓勵農業企業機構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與相關數位科技,以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及智慧升級。
九、其他促進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農產品或服務、技術、生產流程、行銷、組織運作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農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或設計。